信息化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信息化中心使用、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中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筹管理,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中心所有固定资产的统筹及监督。各科室和个人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负责,确保每项资产均对应一名使用人。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限额规定、招标管理规定进行购置。各科室和个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算经费进行统筹考虑,不能盲目或重复购置。

第六条 相关使用人应及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变动及报废申请等工作,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监督。

第七条 各科室和个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相关仪器、设备、家具的安全、完好,服从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的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固定资产拆改、外借。因工作确实需要的,必须报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批准并由管理员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中心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账、物、标签,做到账、物、标签相符。

第十条 各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相关使用人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岗位发生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中心资产管理员、中心负责人及资产处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固定资产应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