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中心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合同管理,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9﹞190号),结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同,是指重庆交通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涉及软硬件建设与技术服务事项时,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细则适用范围,凡是涉及信息技术软硬件建设及技术服务事项且不能纳入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按本细则执行。纳入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分类细则

第四条 按照合同重要程度、风险程度、涉及金额等因素,信息化项目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重要合同;

(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1.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

  2. 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一般合同;

  3.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三章 合同编号

第五条 合同编号由签订年份、部门代码、合同类别及合同序号等12位代码组成。其中,首4位数字为签订年份,中段2位大写字母为信息化中心代码XH,其次2位大写字母为合同类别代码,末段4位数字为对应年度的合同序号。

涉及软硬件建设与技术服务事项的信息化项目合同分为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以及其他四类。

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公共信息支撑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计算机存储系统、数据平台、基础软件及中间件、各类机房建设等。

信息系统包括各类业务系统、管理系统、网站建设等。

运维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服务等。

其他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信息化项目。

合同类别代码:信息化基础设施(JC)、信息系统(XT)、运维服务(YW)、其他(QT)。

第四章 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国家和行业没有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信息化中心制定的合同文本或双方协商拟定。

第七条 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执行单位和合同承办人应认真审核,确保语言文字表述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八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且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其它语言文本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草拟

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同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合同执行部门应就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执行部门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生产能力、经营范围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订立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对按要求需要合同相对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在督查落实后进入合同签订程序。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发生涉及软硬件建设与技术服务事项的经济行为时,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合同。

第六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信息化中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重大合同以及重要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向信息化中心报送合同验收文件。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信息化中心向对方发出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行合同。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学校受到损失,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向信息化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撤销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

第七章 合同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归档是指合同执行部门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合同审批表、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定期送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杜绝合同资料遗失。

第八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